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初字第2528 号
原告通江县天鹤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贺同文,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唯真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理事长。
原告通江县天鹤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朗唯真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天鹤服饰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天鹤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大朗唯真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5元,决定收取200元,由原告通江县天鹤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程 波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