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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法院六项措施审理破产案件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2-03-22  人气指数:793


通江法院在审理一系列破产案件中,着眼大局,围绕中心,能动司法,通过认真审查,及时清算,大胆探索,努力协调,理顺企业职工的劳资关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维护了社会稳定,为破产改制提供了强力有效的司法保障,达到了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自1997年以来,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9件,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7件,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2件。已审结7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争取领导,有效化解矛盾。为确保破产案件的顺利、妥善审理,院出台了《关于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立案须具备的条件和材料、审理中各个环节的规范要求等。同时,经与政府商议,达成共识,凡是申请法院破产的案件,政府必须有企业职工的安置预案,有一名副县长以上领导具体挂包。破产案件申请到法院后,通江法院秉承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理念,在民二庭成立了由庭长担任审判长的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全县的破产案件,由分管院长负责具体指导,案件重大决策由院长或审委会决定,实行专人专办,确保案件质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严格审查,务求案件定性准确。我院对每一起涉诉的破产案件均由专门合议庭负责审查,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企业的职代会或职工会讨论意见、主管部门及政府的批复文件,企业的破产申请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情况,债权债务清册、职工安置预案等进行认真把关,审查企业是否达到破产条件,对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企业提出司法建议,有效防止了损害企业职工和债权人利益,恶意逃债的行为发生。针对我县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相对较多。为有序推进企业改革,确保平稳妥当,通江法院采取了分类、分流、暂缓的方式进行处理,既确保破产企业正当之诉的受理,又防止有些企业假破产真逃债和恶意诉讼,还避免过滥的破产诉讼风险。

三、强化监督,彰显能动司法效果。通江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及时成立清算组,发出债权申报公告,锁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企业的各项清算工作,召开债权人会议,听取清算组的工作汇报,对清算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审查作出裁定,对矛盾集中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集资欠款、房改补贴、安置补偿等问题,多次召开职工会讨论,对清算工作出现的疏漏和失误及时要求整改和纠正。特别是在破产财产的评估、处置中全程参与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进行。在依法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通江法院及时成立了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清算组,由企业部分管理人员组成留守组,及时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指导和督促清算组对企业经营期间的账务进行清理,依法确认清算组提出的清算报告、资产处置方案及分配报告。对审理破产企业过程中涉及的原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企业内部的各种纠纷,及时指导清算组召开职工会或职代会讨论,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多次向债权人汇报清算工作,确属争议的问题,合议庭及时作出裁定。2001年通江法院受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通江县印刷厂、通江县日用化工厂等六个企业破产案中,均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和审理。共安置企业职工2725 人,清收企业债权212万元,处置破产财产变现568万元,争取政府政策性补助资金1850万元,召开各类职工会和职代会30次,召开债权人会议 15次。

四、注重协调,实现破产企业职工零上访。在办里破产中,通江法院注重凝聚合力,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破产企业广大职工的理解,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已审结的7件破产案件均属国有企业,建厂历史较长,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矛盾大、意见多,尤其是涉及自身利益方面方面,由于对政策和法律不了解,甚至提出过分要求,特别是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经济补偿等问题要求过高,有些问题不是法院和清算组能够解决的,导致破产清算工作进展缓慢,处于被动。对出现的这些问题,合议庭认真梳理和研究,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尽力为职工利益呼吁,承办法官更是多方协调做工作。通过多次努力,有效平息了职工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未出现越级上访或非正常访下现象。

五、注重民生,强力打造质量精品。通江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都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特别是对财产拍卖变现、职工安置等重大敏感事项的处置上,严格依法办事,注重稳定与民生,及时化解群体矛盾,促进和谐稳定。 一是妥善处置职工安置问题。突出解决退休人员的管理,养老金、医疗费的支付和职工的分流安置等方面问题。对留守人员少的破产企业,在职工召集阶段,充分发挥企业留守人员的作用,对在册职工一一先电话联系,电话联系不上的,上门做工作,本人不在的,对职工家属先做宣传工作,对他们讲明破产对职工自身的好处。个别想不通的,法官主动上门解释。在职代会上,法院又邀请工会、人劳、财税等与落实职工安置政策有关的部门参加,对职代会上职工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一解答,消除疑虑。最终破产安置方案以高票通过,体现了安置方案与职工利益的一致性。从通江法院受理的9件破产案件看,涉及破产企业在职职工3482人,退休人员515人,争取县政府投入解决安置职工的资金1850余万元 ,有效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平衡好不同主体利益。如通江县印刷厂破产案件,该厂向农业银行借款30万元,并以部分固定资产作抵押。清算组在制定分配方案时,意见是银行在评估价范围内优先受偿;但银行要求在全额受偿外,对评估价与拍卖价的差额部分还应按溢价比例受偿,两者相差约15万元,我院收集了资产评估报告、拍卖公告、买受人对拍卖财产的理解等资料,厘清拍卖财产与破产财产的区别,即拍卖财产中隐含了非破产财产。然后与某银行及上级行进行多次的沟通,终于争取到银行让步,并最终同意分配方案,使债务得到公平清偿。 三是提高破产工作透明度。我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都做到四个“严把关”(严把立案关、严把管理人关、严把财产处置关、严把分配关)。在立案方面,我们做到两个“一律”,即职工安置预案未通过的一律不受理,当地政府不同意的一律暂缓受理。对于指定破产管理人,我们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指定管理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对自行组成清算组的,报请上级法院司法鉴定处同意备案;无自行组成的清算组的,报请上级法院依法在登记的名册中选取。在破产财产处置方面,一律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处置;在破产财产分配方面,一律采取阳光操作,公开公正。在分配之后,任何债权人及相关人员都可以随时查阅。所办理的破产案件,当事人对分配过程均无异议。

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升审判技能。一是制定学习制度。合议庭成员时时加强对破产专业方面的法律知识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同时, 2007年新的《破产法》颁布后,院里抽派分管院长和庭长参加省高院集中组织的专项培训,保证审判人员有扎实的专业功底。二是大胆探索运用法律。在审理通江县日化厂破产案中,因该企业属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法律对这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没有专门规定,在适用法律上,通江法院审委会认为,日化厂虽登记为股份制企业,但从其资本构成为国有资本占到90%以上,其管理方式也是按国有企业管理模式,公司章程规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故一致认定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便大胆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审理,效果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