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沙溪镇。
委托代理人周福鸿,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殷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委托代理人张智勇,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殷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程 波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任 彬
二O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