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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某某、石某与被告谭某、刘某某、第三人邵某甲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07  人气指数:22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2015)通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邵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委托代理人苟建江,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委托代理人苟建江,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委托代理人王怀刚,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第三人邵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原告邵某某、石某与被告谭某、刘某某、第三人邵某甲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邵某某、石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石某撤回对被告谭某、刘某某、第三人邵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邵某某、石某承担。

 

 

                 审  判  员     金鸿飞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