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辖1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北街。
委托代理人梁金俊,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闫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文庙街。
委托代理人贺同文,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闫某某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某某撤回对被申请人闫某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审 判 员 何 文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