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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闫某某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07  人气指数:16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2016)川1921民辖1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北街。

委托代理人梁金俊,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闫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文庙街。

委托代理人贺同文,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闫某某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某某撤回对被申请人闫某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审  判  员     何  文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