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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苟某某与被告苟某甲、被告张某某及第三人通江县云昙卫生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07  人气指数:215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苟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委托代理人刘和平,通江县诺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苟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毛浴乡。

委托代理人苟永兴,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春在乡。

第三人通江县云昙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王志贤,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与被告苟某甲、被告张某某及第三人通江县云昙卫生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对被告苟某甲、被告张某某及第三人通江县云昙乡卫生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苟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金鸿飞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