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288号
原告向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金鹏街。
委托代理人吴家峰,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铁佛镇街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何 文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