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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积案一朝圆满执结 申请人得赔偿热泪盈眶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2-03-22  人气指数:1021


近日,通江法院受理了向丽君、张蓉、张巍等申请执行李长荣、张金涛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承办人通过明查暗访找到了被执行人之一李长荣,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给被执行人及其亲属明理释法,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以法治人,力求其履行法律义务。在情、理、法面前,被执行人思想得到升华,主动向申请人赔情道歉并履行了通江县人民法院(1999)通江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件长达13年的积案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申请人领到赔偿款后激动得热泪盈眶地说:“我没有想到一件没有希望兑现的案件今天终于兑了现。”

该案发生于1998年10月1日,李长荣购买一辆北泉牌小客车从事客运,当车行至通铁(溪)公路20km+200m处,因驾驶员操作失误,将车驶出前行方向右侧路外,翻于垂直高度18m的岩下河内,造成当场死亡4人,伤18人,车辆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后经本院审理判决李长荣赔偿死者张清海亲属向丽君、张蓉、张巍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25973.33元。由于赔偿人数众多,费用较高,李长荣在抢救伤员时已债台高筑,倾家荡产也偿不清债。99年法院执行时,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加之无履行能力,为此法院对该案中止执行。

春节期间,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李长荣已回家,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该案承办人多次找被执行人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总是东躲西藏不见面,在基层干部的配合下,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在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后,并说明该案人民法院受理后,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拖延履行要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情、理、法多角度做李长荣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打消了被执行人侥幸“拖黄”的心理,李长荣在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向其岳父及亲戚借款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向申请人道歉。申请人也理解他的困难,放弃了大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握手言和,一件长达十三年的积案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