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江法院受理了
该案发生于1998年10月1日,李长荣购买一辆北泉牌小客车从事客运,当车行至通铁(溪)公路20km+200m处,因驾驶员操作失误,将车驶出前行方向右侧路外,翻于垂直高度18m的岩下河内,造成当场死亡4人,伤18人,车辆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后经本院审理判决李长荣赔偿死者张清海亲属
春节期间,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李长荣已回家,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该案承办人多次找被执行人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总是东躲西藏不见面,在基层干部的配合下,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在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后,并说明该案人民法院受理后,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拖延履行要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情、理、法多角度做李长荣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打消了被执行人侥幸“拖黄”的心理,李长荣在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向其岳父及亲戚借款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向申请人道歉。申请人也理解他的困难,放弃了大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握手言和,一件长达十三年的积案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