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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10  人气指数:72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272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纪洪政,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