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272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纪洪政,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