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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10  人气指数:395

四川省通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039号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5年7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李华仁,巴中市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77年8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请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胡燕文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