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829号
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0年2月9日,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杨天斌,巴中市通江县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某某,女,生于1963年5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赵忠孝,巴中市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柳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受理后, 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胡燕文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