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民商事 > 内容详情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钟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10  人气指数:280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817号

原告钟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新场乡。

法定代理人钟某甲,男,住通江县新场乡(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赵忠孝,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乙,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新场乡。

委托代理人刘先君,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薛成龙,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钟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钟某甲与被告钟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胡燕文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