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961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纪洪政,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百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冬菊,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四川百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通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被告谢某某、四川百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某、四川百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四川百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 勇
审 判 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0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雷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