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民商事 > 内容详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四川百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11  人气指数:312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961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纪洪政,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百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冬菊,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四川百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通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被告谢某某、四川百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某、四川百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四川百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  勇

             审  判  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0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雷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