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750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李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O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雷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