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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11  人气指数:206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750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李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O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记 员  雷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