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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甲与被告邱某乙、罗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11  人气指数:66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262号

原告邱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仁太,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邱某乙,男,汉族。

被告罗跃东,男,住四川省通江县洪口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甲与被告邱某乙、罗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甲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某乙、罗跃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甲撤回对被告邱某乙、罗跃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邱某甲承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0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雷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