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20号
原告陈永钢(曾用名陈永刚),男。
委托代理人刘良宪,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平,男。
委托代理人李显奇,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永钢与被告陈平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陈永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被告陈平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李绍仁
人民陪审员 李泉林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