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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余某、杨某某、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15  人气指数:332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2452号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同文,四川通江县竟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高某某,女,汉族。

被告余某,男,汉族,住通江县杨柏乡。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南江县正直镇。

被告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何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

负责人夏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余某、杨某某、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韩某某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韩某某逾期未交。

本院认为: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  蛟

               人民陪审员   何光华

               人民陪审员   赵久军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