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2452号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同文,四川通江县竟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高某某,女,汉族。
被告余某,男,汉族,住通江县杨柏乡。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南江县正直镇。
被告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何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
负责人夏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余某、杨某某、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韩某某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韩某某逾期未交。
本院认为: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 蛟
人民陪审员 何光华
人民陪审员 赵久军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