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2844号
原告邹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智勇,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汉族。
原告邹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邹某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邹某逾期未交。
本院认为: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张 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平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2844号
原告邹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智勇,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汉族。
原告邹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邹某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邹某逾期未交。
本院认为: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张 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