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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17  人气指数:735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887号

原告秦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本院受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秦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秦某某自愿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邓于君

 

             二O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