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90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洪口镇。
委托代理人王子文,通江县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松溪乡。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王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某某在接到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同时,未申请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邓于君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