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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严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17  人气指数:22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788号

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9日,汉族。

被告严某某,男,生于1968年1月21日,汉族。

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26日,汉族。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严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刘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刘某某在接到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同时,未申请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邓于君

 

            二0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