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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17  人气指数:210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991号

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56年1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吴某某,女,生于1966年1月30日,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陈某甲,男,生于1993年7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陈某乙,女,生于1988年12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马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马某某在接到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同时,未申请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  科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