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超审限。任何案件严令超审限,因法定事由确需延长审限的,从
二、严禁模糊事实。为了有效防止案件事实模糊不清,是非原因不明,承办人对案件事实不负责,对无庭前庭审提纲、无审结报告和无庭长或负责人审查意见的“三无”案件,分管院长或审委会一律不予讨论研究。
三、严禁低陪率。为了让人民群众更多的了解法院,更好的宣传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各业务庭和各人民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的各类案件,合议庭成员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四、严禁不通报。审管办对所评查的案件质量进行月通报,对案件存在的问题据实通报到承办人和承办庭,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案件质量好的承办人和庭局给予红色通报。
五、严禁软追责。审管办必须对网上办案、流程管理和电子档案同步录入的检查情况进行月通报,对存在问题的案、人、庭严格追责,坚决逗硬惩处;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情况实行季通报,严格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对因承办人责任心不强而引发的重大信访案件,发现一起通报查处一起;对超审限的案件实行“零”容忍,一但出现实行最严厉的处罚。
(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