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汝贤,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陈A,男,系申请人陈某某之子。
申请人陈某某要求宣告陈A失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某称: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陈A系父子关系。2000年3月,被申请人陈A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A为失踪人。
经查,陈A,男,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04年5月,其妻李某与被申请人陈A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李某便外出务工,随后被申请人陈A离家出走,两人现均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其婚生子陈C(现在通江县某中学读书)一直随申请人陈某某生活。被申请人与李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陈某某给其分得瓦房两间,其中一间已垮塌,另一间经政府维修,现由申请人居住。为此,申请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宣告陈A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14日在《人民公安报》、陈A住处发出寻找陈A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A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户籍证明、对证人徐某某、王某A、王某C的调查笔录、被申请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公告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陈A自2004年5月下落不明至今已达十多年之久,其失踪时间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的二年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陈A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陈某某为失踪人陈A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海忠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向丽蓉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广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