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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与被告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17  人气指数:441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2015)通民初字第2481号

原告郭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兴发,通江县铁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通江县诺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某自愿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      马建华

 

         二0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