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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18  人气指数:256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95号

原告谭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茂云,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谭某某自愿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马 建 华

 

       二O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