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通江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积极开展社会调查活动,通过走进学校、社区、家庭等进行调查、走访和座谈,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在教育挽救罪犯的同时,也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在实现法律效果的同时,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对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进行社会调查。一是要求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或是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交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全面反映;二是办理案件的法官在法庭活动以外,召集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就读学校的班主任、居住地的社区居民代表及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座谈,听取他们对未成年被告人各方面情况的反映和希望法院对案件如何处理的意见。如,王×、赵×等被告人抢劫犯罪一案,结合公诉机关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对部份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让其回归学校,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又如,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进程中,召集通江县永安中学、通江县教育局、通江县永安镇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座谈,听取他们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后,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十三年,达到了群众满意,被告人服判的良好社会效果。
二、对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一般要作社会调查。通过社会调查,全面了解被告人的家庭环境、家人之间的关系、引发被告人犯罪的原因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态度,全面掌握被告人罪前、罪中和罪后的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如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因王××的丈夫与其表妹之间关系暧昧,被告人怀恨在心。案发当晚被告人悄悄跟随丈夫到河边,当发现丈夫与被害人见面时,被告人便用随身携带的砍柴刀将被害人手臂砍伤,经鉴定为重伤。承办案件的法官在休庭期间,到被告人所在的村社进行了走访、座谈,了解到村民和基层组织对被告人的评价良好,被告人为人和蔼,吃苦耐劳,家庭贫困,对被害人无力赔付等基本情况后,结合被告人自首情节,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判处刑罚后,被告人表示服判,被害人也无意见。再如岑××故意伤害案件,岑××与其兄弟两家为修建房屋发生纠纷,纠纷中岑××将其弟媳打成轻伤,公诉机关提起诉讼,在审理中,承办法官到当地进行了社会调查,对两家纠纷的起因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后,依靠当地基层组织的力量通过调解,最后两兄弟达成协议,被告人得到了弟媳的谅解,对被告予以免除刑事处罚。
三、对社会关注的犯罪案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涉及损害群众利益的街面抢劫、寻衅滋事、盗窃等犯罪,社会关注度高,承办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相当慎重,不仅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代表参加庭审、旁听案件,听取他们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而且休庭期间承办法官还通过进社区,串街道等方式,了解群众对这类犯罪案件的看法和要求法院如何处理的建议,为案件的处理提供到了有力的参考依据。如被告人吴×、杨×寻衅滋事案和被告人许××、刘××寻衅滋事案,两起案件均属街面犯罪,对群众生活影响大,通江法院刑庭在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基础上,依法对涉案被告人作出处理,并公开宣判,最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