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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坤、熊彦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1  人气指数:455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849号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吴军,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君,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坤,男,1981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熊彦蓉,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系王坤之妻。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坤、熊彦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忠

         人民陪审员    吴本光

         人民陪审员    向丽蓉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广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