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661号
原告:通江县小天使幼儿园,地址:四川省通江县铁佛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熊玉琼,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松,通江县铁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兴发,通江县铁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明,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刘芝华,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系李明之妻)。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智华,平昌县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通江县小天使幼儿园与被告李明、刘芝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通江县小天使幼儿园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江县小天使幼儿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小天使幼儿园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通江县小天使幼儿园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忠
二0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广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