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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胡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1  人气指数:556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1904号

原告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田继林,通江县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胡某某,女。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胡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许 钟 方

                             二O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