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1904号
原告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田继林,通江县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胡某某,女。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胡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许 钟 方
二O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