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205号
原告邓某某,男。
被告刘某,女。
被告余某甲,女。
被告余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刘某、余某甲、余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自愿于2016年6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余某甲、余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余某甲、余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O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