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57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
通江县诺江镇书院街250号
法定代表人姜军 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岳玉兵,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春雷,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1日,系该行办公室主任。
被告杨某甲,男。
被告杨某乙,女。
被告冯某某,男。
被告巨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冯某某、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自愿于2016年7月11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杨某甲、杨某乙、冯某某、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冯某某、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1元,减半收取104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高浩儒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人民陪审员 罗 铤
二O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