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415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冯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6年4月19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 勇
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