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2686号
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通成货物运输服务中心,住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厥溪沟修洗车场。
负责人张建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通江县通成货物运输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江县通成货物运输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通江县通成货物运输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4元,减半收取2287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许 钟 方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春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