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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通江县通成货物运输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3  人气指数:16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2686号

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通成货物运输服务中心,住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厥溪沟修洗车场。

    负责人张建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通江县通成货物运输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江县通成货物运输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通江县通成货物运输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4元,减半收取2287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许 钟 方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春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