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803号
原告杜某,男
委托代理人伏大文,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斌,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某“确认物权纠纷”一案,原告杜某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
审 判 长 高浩儒
审 判 员 许钟方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六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