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530号
原告蹇某某,男,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原告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蹇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蹇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蹇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高浩儒
代理审判员 许钟方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