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10号
原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魏传政,通江县诺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女。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 “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0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10号
原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魏传政,通江县诺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女。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 “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0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