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王文章今年63岁,系通江县春在乡向家营村5社人, 1988年、1997年两次因盗窃罪被我院判处累计10年有期徒刑,两次被刑法处罚并没有让他彻底改变自己,回家后,他依然好逸恶劳,终日游手好闲,总想不劳而获,干尽干顺手牵羊、偷鸡摸狗之事,在当地影响极坏,靠政府低保度日。今年2月,王文章又一次将手伸进同村9社周某养鸡场,盗走价值2330元土鸡。
此类适合公开开庭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案发地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当庭宣判,既是我院刑事审判“
本案被告人王文章今年63岁,系通江县春在乡向家营村5社人, 1988年、1997年两次因盗窃罪被我院判处累计10年有期徒刑,两次被刑法处罚并没有让他彻底改变自己,回家后,他依然好逸恶劳,终日游手好闲,总想不劳而获,干尽干顺手牵羊、偷鸡摸狗之事,在当地影响极坏,靠政府低保度日。今年2月,王文章又一次将手伸进同村9社周某养鸡场,盗走价值2330元土鸡。
此类适合公开开庭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案发地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当庭宣判,既是我院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