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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伏某某与被执行人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3  人气指数:890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977

申请执行人伏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板凳乡。

被执行人陈平,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沙溪镇。

申请执行人伏某某与被执行人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伏某某未提供被执行人陈平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林 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