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977号
申请执行人伏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板凳乡。
被执行人陈平,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沙溪镇。
申请执行人伏某某与被执行人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伏某某未提供被执行人陈平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林 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