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恢字第15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四川得汉城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新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得汉城酒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未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得汉城酒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得汉城酒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林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