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844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通江县烟溪乡街道。
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686号3单元9楼1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已履行71000元,余款19000元被执行人杨某未履行。申请人陈某未提供被执行人杨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林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