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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懿豪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3  人气指数:291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045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涂光明,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懿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懿豪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懿豪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