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恢字第1023号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新场乡。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未提供被执行人陈某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某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林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