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006号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洪口镇。
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洪口镇。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通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向思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