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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蹇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3  人气指数:40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 1000号

申请执行人蹇某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向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雷某某,女,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蹇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向某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正在审理中,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