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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3  人气指数:46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005号

申请执行人黎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洪口镇。

被执行人高某,男,XX岁,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洪口镇。

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通民初字第2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O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向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