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 1025-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城镇居民,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许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许某在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处借款时的抵押财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暂时无法拍卖或变卖,而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