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恢字第179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通江县民胜镇方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通江县民胜镇方山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未提供被执行人通江县民胜镇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通江县民胜镇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林 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