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104号
申请执行人何元友,男,生于1945年5月3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板桥乡街道1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4505030175。
被执行人王兴发,男,生于1968年10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諾江镇盐井巷10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810048370。
申请执行人何元友与被执行人王兴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现因被执行人王兴发的财产无法处理,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已纳入被执行人王兴发刑事退赔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