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146号
申请执行人李朝安,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铁溪镇。
被执行人王茂春,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两河口乡。
申请执行人李朝安与被执行人王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茂春的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且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骁